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15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兰平勇、卢玉胜、陈国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远洋渔业运输船重新纳入渔业辅助船管理并享受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远洋渔业运输船重新纳入远洋渔业辅助船管理问题

  海上转载、运输是远洋渔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为。但长期以来,我远洋渔业辅助船主要由远洋渔业企业建造、经营,数量上严格与远洋渔业生产渔船挂钩,且只能为本企业生产提供服务,造成我远洋渔业辅助船的数量规模、经营的市场化水平很难满足远洋渔业海上转载运输需要。此外,渔业船舶检验职能划转交通运输部后,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进行检验,即远洋渔业辅助船应按照商船规则进行检验。为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运力资源,更好地服务于远洋渔业生产,20205月,我部发布文件,明确我部不再受理制造(新建、汰旧建新、购置并新建)远洋渔业辅助船申请,即新建造的远洋渔业辅助船由交通运输部纳入商船管理。

  文件的印发,打破了原有对远洋渔业辅助船数量规模、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的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求建造远洋渔业辅助船,或者使用其他企业的渔业辅助船转载渔获物,不仅扩大了远洋渔业辅助船的总体规模,而且提高了远洋渔获物的海上转载能力,可以更好地服务于远洋渔业生产需要。

  但近年来,远洋渔业发展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远洋渔业运输、转载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对于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

  二、关于将新批复的远洋渔业辅助船纳入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鉴于新建造的远洋渔业辅助船已由交通运输部纳入商船管理,在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中提出,更新建造的远洋渔业辅助船不再享受渔业发展补助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我远洋渔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及国际渔业管理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研究优化管理政策措施,推动远洋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92

    

  农业农村部

 202388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8/t20230818_64345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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