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大于100m建筑的特殊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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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暂未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另详: 公消〔2018〕57 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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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设计要求 |
规范条文摘录 |
规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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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h楼板 |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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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不应减小 |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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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避难层(间) |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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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应为A级 |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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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宜设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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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
燃烧性能等级不降低 |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m2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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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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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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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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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5h |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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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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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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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