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审批部门及程序可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

按企业资质条件,我国建筑企业分为几个等级

建筑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受企业的盈亏情况而增减。从内部结构看,净资产由实收资本、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资本公积三部分组成,分别对应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原始投资、生产经营期间所得利润、资产增值三项内容。

企业经营以净资产为起点和基础,因此净资产一方面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反映着建筑企业的经营业绩。

1、净资产直接关系企业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015年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中的资产指净资产,改变了此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注册资本金与净资产的双重规定。随后,2016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并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的“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当前,净资产已成为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直接关系企业资质认定。

而当前我国建筑业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企业资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和对外品牌优势,必然通过约束项目投标、承建等对建筑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将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其中必然包含净资产)作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实践中企业净资产规模等财务指标也常被作为资格预审的评审因素。

2、净资产构成建筑企业履约基础

在建筑业这一资金密集型产业,净资产作为建筑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支柱、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与速动资产等财务指标共同构成建筑企业履约的基础。在我国,四大建筑巨头净资产规模均超过一千亿,能够弹性应对项目不付预付款、须垫付前期施工资金、进度付款节点滞后等情况,也能够较好履行工程材料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义务。

此外,净资产作为建筑企业履约能力的要素之一,也将影响建筑企业对于融资方式、担保方式的选择。

一方面,净资产会影响建筑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企业发行债券需达到一定的净资产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另一方面,净资产也可能影响建筑企业的担保方式选择。不少担保公司在担保受理条件中都明确: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即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的净资产额)。

3、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

巴菲特曾在公开场合谈到:“我所选择的企业,都是那些净资产收益率超过20%的好企业”。如果说净资产间接反映建筑企业的履约能力,那么净资产收益率(RateOnEquity,简称ROE)则直接反映建筑企业的盈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体现建筑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由于净资产收益率也反映所有者对企业投资部分的盈利能力,因此还被称为股东权益报酬率。在杜邦分析中,净资产收益率还可进一步分解为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总资产)乘上权益乘数(总资产/净资产)。其中,资产净利率能够衡量企业利用资产获取利润的能力,权益乘数能够反映企业利用财务杠杆进行经营活动的程度。因此相比于净资产等单一财务指标,ROE更能反映建筑企业的基本面状况。

当然,孤立考察净资产收益率也不能全面反映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能力,如企业通过负债回购股权虽能够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却不能够真正改善资金利用效率;将净资产收益率与总资产收益率一起分析,方能更全面地考察建筑企业盈利的风险程度。

在建筑行业,原建设部早在2005年便于《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尽快使本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达到国际同行先进水平”的目标。如今,长期高ROE已是优秀建企的必要标志,如中国建筑的净资产收益率连续四年保持在15%左右,河北建设还在2017年取得了ROE26.28%的好成绩。

净资产事关建筑企业的经营与履约,建筑企业应在经营中不断完善决策者和管理者对公司筹资、投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持续提高净资产质量。净资产收益率更事关建筑企业的盈利能力,建筑企业应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加快总资产周转率、提高销售净利率,逐步增加净资产收益率。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是那些?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各资质级别的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已取消,叁级资质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废止,新的资质标准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取消三级资质标准。已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新资质标准二级要求申报换证。申请资质企业按新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二级资质。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23.1 一级资质标准

23.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3.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23.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23.2 二级资质标准

23.2.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3.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3.3 承包工程范围

23.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23.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原发布者:870571360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转贴)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建筑工程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1)甲级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2)乙级①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②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有超过、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③构筑物:高度低于的烟囱,容量小于的水塔。容量小于的水池,直径小于或边长小于的料仓。3)丙级①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②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③构筑物:高度低于烟囱,容量小于的水塔,容量小于的水池,直径小于或边长小于的料仓。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边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须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丙级专项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仅限当地使用。承担任务范围: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2)“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为:

1、注册类:一、二级建造师(矿山,房建,市政,机电,公路,水利水电);一、二级建筑师;结构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建设部、水利、交通);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注册公用设备师(暖通、给排水、动力);

注册电气(供配电、发输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物业管理师等。

2、职称类:初、中、高级暖通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电气自动化,造价工程师,照明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概预算,土木工程师,建筑工程;

园林工程师,市政工程师,通信工程师,电力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工民建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室内设计工程师,防护防化工程师等专业。

工作内容分类:

A资质核定 B资质升级 C资质增项 D资质延续 E资质变更

A、资质核定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申报材料

一级资质标准,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企业资质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技、一级、二级、三级。

分别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司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序列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分别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劳务施工不分类别和等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入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月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于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升%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 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分第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