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表
锅炉但机蒸发量>
或总蒸发量>
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套用檐口高度或跨度划分标准
厂房内设备基础同住厂房类别
框、排架结构厂房不够三类按三类计
≥6000m2
≥4000m2
≥1200m2
1200m2
框、排架结构不够三类按三类计
≥7000m2
≥5500m2
≥3000m2
3000m2
冷库列为一类,框架结构不够三类按三类计
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
别墅式建筑
不够三类按三类计
框架结构不够三类按三类计
(二)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现场灌注桩划分为一类工程。
预制混凝土桩划分为二类工程。
(三)独立承担机械施工或以机械施工为主的大型士石方工程:其工程类别按三类。
(四)接层工程为类别划分
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可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五)金属结构制安、铝合金(塑钢、塑料)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类
随其附属的一般土建工程。
(六)独立金属结构工程
按二类工程类别核定。
(七)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
。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
,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
平方米,则可按其不
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
建筑工程类别包括哪些?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由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其目录如下: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八)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淮(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七)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盗质等级标准(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如何划分.
建筑工程中的划分标准为
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
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
5)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 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一般土建工程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 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 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 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形、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二) 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 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 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 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三) 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 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 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 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四) 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 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 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4. 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5. 五米以上至八米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室外钢筋砼结构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等。室外独立的管径350mm以上排水砼管道的铺设。独立金属结构的围墙或以砼为主体的围墙。
(五) 凡达不到一、二、三、四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类工程
1. 单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下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工程。
2. 室外零星工程,如砖、刺铁丝网围墙、单车棚、排水沟、渠、五米以下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砖石化粪池、窨井以及排水管的铺设。二、有关规定
(一) 多跨厂房或仓库按主跨度或高度划分工程类别。
(二) 同一单位工程内,如高类别结构部分的建筑面积或体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或体积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按高类别结构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三) 建筑物檐口高度(或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平顶屋面有天沟者算到天沟底,无天沟者算到屋面构底。
(四) 构筑物的高度是指构筑物从设计正负零到构筑物的最高点的标高。
(五) 超出物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了望台、屋面天窗,大于顶层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计算高度和层数。
(六)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项工程可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某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则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设备安装也是一个单位工程。
(七) 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附属于单位工程的零星构件(如化粪池、留泥井、排水管道、明沟、散水、窨井等)并入单位工程内一并计算。
(八) 别墅是指家(宅)之外的供旅游休养的独户住宅,多建在城市的郊区和风景旅游胜地,一般为二层至三层建筑物。
(九) 本分类标准中“××以下”包括“××”本身,“××以上”不包括“××”本身。
(十)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只作为按工程类别取费的依据,各级企业的营业范围,仍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执行。
建筑工程类别如何划分.
建筑工程中的划分标准为
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
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
5)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 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一般土建工程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 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 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 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形、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二) 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 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 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 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三) 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 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 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 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四) 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 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 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4. 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5. 五米以上至八米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室外钢筋砼结构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等。室外独立的管径350mm以上排水砼管道的铺设。独立金属结构的围墙或以砼为主体的围墙。
(五) 凡达不到一、二、三、四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类工程
1. 单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下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工程。
2. 室外零星工程,如砖、刺铁丝网围墙、单车棚、排水沟、渠、五米以下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砖石化粪池、窨井以及排水管的铺设。二、有关规定
(一) 多跨厂房或仓库按主跨度或高度划分工程类别。
(二) 同一单位工程内,如高类别结构部分的建筑面积或体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或体积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按高类别结构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三) 建筑物檐口高度(或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平顶屋面有天沟者算到天沟底,无天沟者算到屋面构底。
(四) 构筑物的高度是指构筑物从设计正负零到构筑物的最高点的标高。
(五) 超出物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了望台、屋面天窗,大于顶层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计算高度和层数。
(六)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项工程可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某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则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设备安装也是一个单位工程。
(七) 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附属于单位工程的零星构件(如化粪池、留泥井、排水管道、明沟、散水、窨井等)并入单位工程内一并计算。
(八) 别墅是指家(宅)之外的供旅游休养的独户住宅,多建在城市的郊区和风景旅游胜地,一般为二层至三层建筑物。
(九) 本分类标准中“××以下”包括“××”本身,“××以上”不包括“××”本身。
(十)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只作为按工程类别取费的依据,各级企业的营业范围,仍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