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2022年第二季度完成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2647批,不合格36批(见附件1),部级跟踪检验705批,其中不合格17批(见附件2)。
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发现的53批不合格产品中,有44批产品1项检验项目不合格,9批产品2项(含)以上检验项目不合格。王子东
010-59193267
附件:1.2022年第二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
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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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第九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附件: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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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安全用药,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生产企业的相关兽药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07号建议的答复
二、关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问题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我国工业饲料的核心品种之一,直接关系饲料产品品质、养殖场户生产效率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需对其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和管控。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制度,鼓励支持企业研发创制安全优质高效新产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指导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饲料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2日
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一、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春季农业执法专项检查时,在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仓库内发现25袋尚在生产性试验阶段、未通过品种审定的“湘巨一号”水稻种子。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农药,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
(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指导各省份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及时调度各地工作情况和总结。
(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是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基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国家负责部分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三)推进源头治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生生物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相关省份要开展海参和牛蛙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养殖生产中违法用药行为。
(四)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统筹协调好渔业与兽药、饲料、农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合力实施更为严厉的全程监管,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1.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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