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8小时前 7

根据《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生猪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凭证,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体现,是生猪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重要前提。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供货者生猪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5天前 19

       二、关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证权限管理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要求,2020年10月1日开始,山东省所有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
1周前 25

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我部正在配套制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细化实施细则,督促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单位或者个人落实开具、收取、保存相关凭证的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将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收取、保存和查验相关凭证的责任,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
2周前 26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其销售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2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风险监测(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本地市场监管部门。
3周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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