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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兽医
动物
卫生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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